今年,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推进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但效果并不明显。其实,这样的结果并不难预料。因为以市场手段治理污染,需要市场主体具有主动性。面对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这样一个全新的事物,市场主体需要一个认识、研究、操作的过程。 不管是推行污染权交易,还是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采用市场手段显然是我国污染治理的一大进步,它避免了由于政府行政力量有限而形成监管盲区,使污染高风险企业造成的外部环境成本转化为内部成本,实现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但是,不管是对投保企业还是保险公司来说,如何对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进行操作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企业是否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接受,这是纯粹的市场行为,需要双方“你情我愿”,很难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执行。因此,市场的问题还是要市场去解决,不能操之过急。 对高环境风险企业来说,长期以来,他们对重金属污染的防控主要依靠政府的强制监管,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投入,污染治理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不强。对我国的保险公司来说,如何确定重金属污染保险的理赔额度,并对风险进行准确地预期,还需要大量的数据作支撑。 另外,由于保险公司和高环境风险企业存在信息不对称,也很难在短期内使双方取得相互信任。虽然《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展开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但在当下要做到这一点殊为不易。 是否重金属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落地就遥遥无期了呢?当然不是,解决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上,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另一方面也要在运用市场手段进行污染治理时发挥服务职能。 不管是对高污染风险企业还是对保险公司,他们作为市场主体,每一个决策都来源于信息。而政府作为掌握污染情况最详尽的信息集纳中心,要全面披露我国重金属污染的情况,要提供重金属污染形成原因、多发地点、多发企业、发生概率等相关数据,使高污染风险企业提高风险意识、隐患意识,使保险公司能对我国重金属污染的态势有整体把握,以制定具体的保险程序、保险费用、理赔额度等。 环境保护关乎每个人的利益,因此人们在污染问题上的争论最容易感情化。但应该注意到,环境保护既需要总体的框架设计,也需要严密的成本与收益分析,在发展与环境保护中取得平衡。
来源:黄金网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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